近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江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行使原则、裁量程序、工作领导、监督指导等作出规定,明确了依照裁量基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在依法合理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当事人的守法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办法》提出建立首次违法公开道歉从轻制度。为突出惩教结合的目的,对首次违反某一类别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经作出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以公开道歉、公开检讨等形式作出自然资源守法承诺的,降低一个幅度进行行政处罚;对首次违反某一类别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
《办法》统一了根据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处以罚款数额的标准。明确具有减轻情节的,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罚款幅度基础上,降低一个幅度,取中间数额或中间倍数进行处罚,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为最低一档的,按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给予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每个情节降低一个阶次进行罚款,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具有从重情节的,每个情节提高一个阶次进行罚款,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高额度。 (骆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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