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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办法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09-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有效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界定了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范围和责任主体,明确了12项认定标准,进一步提高认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招商引资协议、履约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土地税收等未达到约定要求,利用效率低下、仍有提升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办法》明确,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6个月不满1年未动工的;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已按土地出让合同完成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1年以上未投产的;已建成投产后停产或处于半停产状态2年以上的;布局散乱、利用不集约、建筑危旧废弃或被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的;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且不进行改造升级的,均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办法》还从用而未尽、开发不足、投资不足、税收不足4个方面,明确了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范围。

《办法》指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指标、细化标准,规范认定流程。同时,要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调查,建立低效工业用地台账,推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任金玲 康佳慧)